揪出網暴幕后黑手到底有多難
揪出網暴幕后黑手到底有多難?網暴算不算犯法?面對網絡暴力我們怎么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揪出網暴幕后黑手到底有多難,如果喜歡請收藏分享!
揪出網暴幕后黑手到底有多難?
2月22日,鄭靈華生前名譽權案件代理人金曉航律師公開稱,其“再次受鄭靈華家屬之托,沉痛地告知各位:鄭同學已于2023年1月23日不幸離世”。
這個染著粉紅色頭發(fā)的24歲女孩,去年7月在爺爺的病床前分享了她考上研究生的喜訊,并配圖發(fā)到社交平臺。原本溫馨的一幕,卻在發(fā)布后引來一場網絡暴力:“陪酒女”“學歷造假”“吃人血饅頭”“紅毛怪”……
被網暴的半年里,鄭靈華比過去更高頻率地在社交平臺上發(fā)布動態(tài),內容有她起訴維權的進度,有日常生活和學習經驗分享,還有因抑郁住院后積極抗抑的日記。然而,與網絡暴力戰(zhàn)斗,想贏取勝利談何容易。在與“看不見”的網暴者抗爭幾個月后,這個原本活潑開朗的女孩最終以自殺結束了生命。
這場悲劇令人扼腕,更令人痛惜的是,近年來類似事件屢屢發(fā)生。2月15日,因開拖拉機自駕去西藏走紅的“管管”之妻發(fā)布視頻稱,其丈夫因長期遭受網絡暴力,直播時服農藥自殺離世,喊話“黑粉”主動投案。去年1月24日,河北尋親男孩劉學州發(fā)微博長文,訴說自己被生父母出賣、養(yǎng)父母身亡、遭受校園欺凌猥褻以及被網暴的一生,后在三亞自殺身亡。
對于網絡暴力,我國始終堅持“零容忍”,如中央網信辦于2022年11月印發(fā)通知,要求加大網暴治理力度,進一步壓實網站平臺主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工作報告中強調,對侵犯個人信息、煽動網絡暴力侮辱誹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強調,從嚴追訴網絡誹謗、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犯罪。
重拳之下,網絡暴力為何仍然屢禁不絕?受害者維權難在哪兒?又該如何杜絕網暴讓悲劇不再發(fā)生?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采訪。
網暴者隱藏屏幕后被施暴者難抵洪流
記者注意到,鄭靈華在社交平臺發(fā)布的照片被一些人“搬運”后,迅速在網絡擴散。有營銷號配上“專升本考上浙大后爺爺哭了”的字幕,售賣專升本培訓課;有營銷號就是一張圖,說她是“陪酒女”“學歷造假”“吃人血饅頭”;還有人攻擊她的粉紅色頭發(fā),給她貼上“妖精”“紅毛怪”等標簽。盡管后來鄭靈華將頭發(fā)染成黑色,詆毀聲也未隨之消失。
網暴算不算犯法?
網絡暴力如果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
網絡暴力是一種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暴力形式,表現為在網絡上發(fā)表具有攻擊性的不實言論,具有誹謗性、誣蔑性、侵犯名譽、損害權益和煽動性,情節(jié)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相關罪名有誹謗罪、侮辱罪等。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網暴到什么程度可以立案?
網絡暴力立案標準為: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暴力行為,捏造事實對他人名譽權進行誹謗的,情節(jié)嚴重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一、網絡暴力的量刑標準包括: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犯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二、網絡暴力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表現形式。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的網絡事件,在網上發(fā)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在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致使其人身權利受損等等。
2、在形式上。以文字言語做為形式的網絡暴力,以圖片視頻做為形式的網絡暴力。綜上所述,網絡暴力是指用言語、圖片、視頻等形式在網絡上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屬于網民在網絡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絡上的延伸。
其危害嚴重、影響惡劣,能對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精神損害,而且它已經打破了道德底線,往往也伴隨著侵權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網絡暴力都會被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